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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emc易倍体育事诉讼法视频全套!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08 22:43:04点击:

  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a.无中立的第三者介入;b.纠纷解决过程表现为非程序性;c.解决途径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

  a.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b.根据法律性质,可分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济。法定的私力救济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包括法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④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评价现代法治社会一般禁止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例外情形下承认某些私力救济的合法性。

  ①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a.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b.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②法律对社会救济的评价。调解与仲裁虽然是非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emc易倍体育,但国家一般赋予这些纠纷解决结果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该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存在

  ①和解,是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其主要特性是:a.高度自治性;b.非规范性。

  ②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ADR性质的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性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③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其特点是:

  a.自愿性,阻断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b.民间性,仲裁委员会系社会团体法人,无上下级之分;c.自治性,可以选择仲裁员、约定仲裁规则、协商仲裁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约定仲裁庭审理方式等;

  d.合法性,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规范;仲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也具有执行力;除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外,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但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活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由法院组织法所调整。

  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始终是诉讼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作为诉讼关系中另一方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关系。

  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emc易倍体育。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解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

  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

  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2)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民事诉讼目的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程序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的统一,因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应当包括程序性目的和实体性目的。

  ②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各个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指向,不能以法院的审判目的代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

  ③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现代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国家所设定的实体法秩序,而且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并力求达到各种目的之间的协调和有机统一。

  ④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多元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其特征有: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现代诉讼程序都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法院的审判权相互配合与制衡,强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重,加强法院的阐明义务,以确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均衡。

  (1)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由宪法规定并获得宪法保障。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具体体现在:①宪法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审判制度做出了规定。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作为现代诉讼文明的象征也自然为宪法所确认emc易倍体育。

  ②宪法对当事人的诉权、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予以确认。首先,诉权产生的法的依据来源于宪法,是宪法赋予国民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其次,宪法还保障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

  ③宪法对法的安定性或者程序的可预测性予以确认。程序的可预测性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的宪法依据或者是法治国家原理,或者由宪法具体条款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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